2015年推出《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及亮点解读

【背景概览】

我省城市低保对象占全国总量的二十分之一

据统计,目前我省有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584万人,经常性救助对象占全省总人口的12.4%。城市低保对象占全国总量的二十分之一,农村低保对象占全国总量的近十分之一。

据云南省民政厅副厅长王建新介绍,2014年 5月1日,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我省狠抓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并着力推进《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我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和民政部要求,加快建立多部门信息比对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除省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外,昆明、昭通、文山、楚雄、大理、曲靖、红河、丽江、普洱、临沧等11个州(市)已成立核对机构,占州市总数近70%;96个县级批准成立核对机构,占县区总数的 74%。全省确定24个县为“救急难”试点,通过急难救助让突遇不测、因病因事故等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得到及时救助。目前各试点已开展急难个案救助会商 166次,解决了178人的大病救助等急难问题。

据王建新介绍,2014年6-9月,省民政厅在全省民政系统中开展了“人情保”、“关系保”等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截至2014年9月30日,在全省567.8万人的城乡低保对象中,已对 302.3万人进行复核,共清退低保对象9.7万人,其中因“关系保”、“人情保”等清理对象1.6万人,全省低保对象总数减少5万人。

【政策速递】

据悉,《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将于 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共十二章六十七条,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等制度进行系统规定。其中,明确临时救助原则上对一个家庭一事一救,每年救助不超过2次。救助标准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3倍,1年内累计救助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倍。

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办法》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与以前相比,增加了符合当地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要求。

《办法》明确了根据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情况确定保障标准的具体办法:城市低保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5%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35%确定。

为确保特殊人群的基本生活,《办法》还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纳入供养范围

《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整合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确定了四方面供养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同时,还要求其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本章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困儿童纳入供养范围。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办法》规定要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主要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政领导负责制。

明确规定4类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办法》规定4类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主要救助形式:一是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是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三是实行城乡统一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

此外,《办法》还规定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育救助

《办法》规定对在校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全日制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智障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明确教育救助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

对符合规定的特困人员提供住房救助

《办法》规定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明确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取住房公积金救助、适当减免租救助、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救助的衔接

《办法》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和就业救助的衔接,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工作的,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临时救助采取“一个家庭一事一救”

《办法》规定了5项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明确临时救助原则上对一个家庭一事一救,每年救助不超过2次。救助标准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3倍,1年内累计救助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倍。此外,还规定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界定了公安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强化了部门联动协作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办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此外,为给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必要条件,还要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

“应保尽保、应退尽退”阳光救助

《办法》规定社会救助申请家庭要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委托可以查询、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根据核对情况准确确定救助对象,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建立定期审计监督、投诉举报等制度,打造阳光救助。

【亮点解读】

防止“人情保”、“关系保”等违规问题

“近两年以来,我省开展了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专项行动、专项清查行动,并且要求各地探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其目的就是要提高救助对象的精准性和资金的使用效益。”王建新说。

据王建新介绍,《办法》围绕立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出要求,实施。首先要求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突出对家庭收入财产的申报责任,为裁定“骗保”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供基础。其次,建立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根据申请人的委托,核对机构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查询、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这是准确认定救助对象、防止“关系保”、“人情保”,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的关键措施。第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跨部门、多层次、分类别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切实改进工作手段。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据介绍,为了解决救助制度涉及多个主管部门而存在整体合力发挥不足、制度衔接不够、覆盖有盲区等问题,《办法》对社会救助相关工作机制建设作了明确要求。首先,由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的工作协调机制。其次,实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乡镇、街道依托现有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性服务窗口等,建立救助申请“一门受理”平台,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确保困难群众申请的救助事项得到及时、合理解决。同时,鼓励并在政策上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拓展救助功能和方式。

“建立健全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打通社会救助的‘最后一公里’,为解决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打造了一条‘绿色通道’。”王建新说。

据王建新介绍,截至目前,全省共有11个州市及大部分县(市、区)成立了核对机构,为2015年底全面建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们将以此为基础,尽早建立跨部门、多层次、能共享的信息核对平台,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王建新说。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