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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申请低保标准
怒江城乡低保办理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15-09-16 15:48:46
办理对象

(一)城市低保对象:持有我州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家庭收入计算,人均月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都应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农村低保对象:凡持有我州农村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办理材料

(一)城市低保: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低保待遇申请表》。

(二)农村低保: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城市低保: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填写《城市低保待遇申请表》。

2、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天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进行调查取证,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的公共场所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接到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4、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必须在5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并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社区居委会将发放金额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补助金额、民政局接受监督电话。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天。对有异议的,要重新审核。

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按照“村民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审批,实行“审核年度复查、按月发放”的动态管理。

1、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并进行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确定救助金额,并再次经所在村委会张榜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确定为保障对象,并填发《云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及费用
十个工作日,免费
办理地点

城市低保:社区居委会

农村低保: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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